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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商诉3721首战获胜赔偿361万元未获批 |
记者上周六获悉,业界广泛关注的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互易”)诉北京3721公司(简称“3721”)违约,要求361万元的赔偿一案,近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终局裁决。裁决认定3721公司在合作期间违反《合作协议》义务。但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广东互易要求判令3721赔偿361万元人民币不予批准。尽管如此,这已经是3721自去年遭受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百度公司、广东互易等3家企业机构的诉讼中相继落败。而广东互易在广州同样诉讼3721违约的审理结果自然而然成为下一个关注的目标。
此案备受关注的原因是,作为首例被搬上法庭的网络产品的厂商和代理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其中所涉及到的除了双方之间直接的商业利润外,其最终根源就是,去年在中国初现战端的网络搜索和网络中文网址市场的竞争交恶,矛盾激化的具体实例之一。
缘起3721违规操作
据了解,案件起因是互易认为,3721在合作期间多次严重违反代理合同,造成互易巨大经济损失。2001年,互易与3721签订合作协议,3721承诺互易为广东地区网络实名独家销售代理商。在互易的积极努力下,互易很快便成为3721公司最大的网络实名销售代理商。2002年5月,广东互易与北京3721在北京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互易成为3721广东区域的核心注册代理商,销售网络实名。但在2002年年底,互易发现3721多次违反合作协议,主要体现在“3721违背诚信原则,无视互易作为广东独家代理商的协定,在未通知互易并取得互易许可的情况下,授予广东省内外多家企业作为其代理商,绕开互易在广东开展业务。3721不顾互易反对,公然抢夺互易发展的原有客户,将部分由互易发展的老客户的续费服务转至其他公司”。因此,在2003年要求3721赔偿各类损失合计361万元。
对此,3721认为,互易的指责多是因为其他代理商的公司行为,与3721无关,3721也并没有接受他们所代理的网络实名注册,因此并非是3721违约。3721同时也就其他指责做了回应,指出广东互易也存在着大量的违规操作行为,如擅自更改网络实名、拒绝向客户提供用户名和密码、所收款项和提交的注册数据不符,存在“多收少注”的现象等,损害了客户和3721的利益。
赔偿361万元未获批准
经过仲裁委员会成立的相关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除北京3721公司本身、广东互易及其二级代理商外,在合同期内,确实有其他公司没有经过广东互易的同意在广东开展网络实名代理业务。由此认定北京3721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最后裁定为:“在双方当事人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申请人(互易)同意,其他公司在广东区域内开展网络实名代理业务,并能够注册成功,不论其与被申请人(3721)的实际合同关系如何,均应构成被申请人对《合作协议》义务的违反”。但仲裁庭认为,“由于《合作协议》中并无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互易提出的361万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裁定3721向互易支付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等必要费用约4万元。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去年广东互易在北京、广东两地诉讼3721违约的广州诉讼审理现也正在进行当中,估计近期内会有结果。(信息时报 记者 阮栩 陆俊 实习生 游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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